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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奇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判断困难、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易产生连锁反应。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奇台县境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统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全县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转变职能;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靠前处置;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政企合作,公众参与。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即事故发生后在奇台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本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奇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发生在奇台县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奇台县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等。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奇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综合预案,是奇台县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时应紧密结合奇台县编制的其他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奇台县相关单位与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需要与此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与《新疆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主要是通过分析辖区内易导致生态环境事件的重大风险源与风险,建立预警机制,确定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急原则和应急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和准备。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①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完成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应急任务等。
各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相关乡镇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跨县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与造成突发事件所在县市协调,共同响应处置。对需要州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市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向州生态环境局提出。
若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需积极配合国家、省级单位、州级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奇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奇台县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机构由奇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奇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办公室”)、奇台县环境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工作组”)组成。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常务副总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副县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委、气象局、水利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供电公司及奇台县各乡镇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再增加有关部门(单位)。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县环境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下设县环境应急办公室和7个应急工作组,7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和专家咨询组。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及专业处置预案。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及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提出对策和意见;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协助专业队伍参与核应急救援、核辐射环境监测及现场处置工作;向州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互联网舆情的监测、研判、报告,为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应急物资储备建议,研究制定应急条件下的能源保供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编制因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恢复重建规划。
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内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
公安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剧毒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治安秩序维护;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点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民政局:负责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发动社会组织参与志愿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作为决策支撑,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的应急测绘;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农业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调查处置。
水利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等有关信息资料;提供涉及水利应急抢修技术支撑工作。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现场伤病员的急救、转运等医疗救援救治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完成去污洗消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应急管理局:(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灾害指挥部相关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2)综合协调应急衔接工作,衔接、武警中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3)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安排需救助群众基本生活;(4)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5)组织指导生产安全类、自然灾害类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工作;(6)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地质灾害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7)负责搭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保障信息传输渠道畅通,组织协调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食品原材料污染的,负责防范受污染食品原材料流入餐饮消费环节;造成药品原材料污染的,负责防范受污染药品原材料扩散进入流通市场,引发次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突发影响森林、草原资源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草原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地域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气象应急加密观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供电公司:负责督促协调各级属地供电单位开展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供应应急保障工作;督促协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有关单位可组织先期自救和互助互救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修复工程。
本预案未列出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负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奇台县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协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传达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1)污染处置组。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牵头,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治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明确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委、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卫健委牵头,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县内医疗单位协同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同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奇台供电公司协调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
(5)新闻宣传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主要职责: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协调管理;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的做好有关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6)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专家咨询组。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家协同配合。
主要职责: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奇台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收集、处理、分析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地表水体、水库;饮用水源地等重要地下水体;主要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地;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化工园区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重大风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林草、水利、卫健、气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通过调查、登记和日常检查,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存在环境风险的危险源和危险物,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强化日常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1)风险排查。筛选和控制对辖区内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物和污染源;开展县域内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采取整治措施。
(2)严格审批。辖区内拟建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作为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条件。
(3)事件评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信息收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预警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完善环境风险信息化管理。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担负有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职责的领导及工作组人员进行培训。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IV级)预警:可能发生或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次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极有可能发生或次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生态环境部门对监测到或接到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研判核实后,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本级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到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②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③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环境监管。
④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①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②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判断当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1)报告主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
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②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③公民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或监测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县市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上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必要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市生态环境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接到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或下级乡镇政府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损失情况、饮用水水源地、海洋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初步判定事件性质和类别、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物数量、监测数据、应急预案启动、指挥部组成、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情况、人员力量和装备调用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情况、拟请上级政府或部门协助解决或支援的有关事项。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恢复重建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音视频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奇台县辖区范围内发生蓝色(IV级)预警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发生黄色(Ⅲ级)预警、橙色(II级)预警、红色(I级)预警时,也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照州、自治区、国家要求进行行动。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州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
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州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成立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成立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做好前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情况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综合考虑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和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对应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件,维护社会稳定。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必要时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响;对事故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抚慰、安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督促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要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评估事发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隐患整改、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总结报告须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并交由应急指挥部备案。根据报告中列出的应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应急装备等环节进行重新调整配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畅通。
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使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人民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日常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县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畅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做好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解读、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素质,提高社区(村)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组织专家开展环境保护咨询工作,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并公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班电线.应急培训
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及环境治安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针对奇台县内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习,确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各应急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缓解、处置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讲评,以检验演练是否达到演练目标、应急准备水平及是否需要改进。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的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行为: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物、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的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分类: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奇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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